对音乐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
对音乐的描述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它代表的只是一个人的观点。每一部音乐作品都是一个具有个性的、在结构上不可重复的客体;它同时又是从属于该音乐题材、历史风格的某个类别的组成部分,也是某一作曲家创作的组成部分。茵加尔顿认为,音乐作品是一种意象性的对象,它在乐谱中作为一种示意体被固定下来,通过演奏和欣赏这些具体化的过程被充分确定,并由此而产生了它的一些可变性。这个「确定」是以音响的手段、凭借听觉功能实现的,是一个以声音为基本材料来塑造视觉形象的过程,所以,在音乐感性体验的过程中首先应存有声音感觉」的能力。
具备了「声音感觉能力」之后要把握音乐作品的意义,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感受性」(丽萨语)。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到:「如果你愿意欣赏艺术,你就必须是一个具有艺术感受性的人」。也就是说,对艺术的理解和感受必须有一定的「准备」,即审美体验的能力。音乐反映生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艺术,它所使用的物质材料一音声,较之文字等,也不为人们广泛地使用、熟悉,所以,对音乐意义的把握,与欣赏者自身对音声的听觉敏感度和综合文化素养有很大关系。事实如此,对于没有音乐感知力的人来说,他们无法感受音乐作品那或激昂或委婉的音乐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