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即争议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决,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时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居中作出裁决。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已被广泛采用,成为解决海事、民事、劳动、经济、外贸纠纷的一种世界通行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与调解、审判相关联,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1、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为法定前置程序,并非当事人自愿选择,依照《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当事人不能或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时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仲裁的管辖,也不能选择仲裁规则,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2、准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具备司法的特征,即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但是劳动仲裁活动并非由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具有准司法性,劳动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独立办案,同时又要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以下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详细流程。
一、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