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国后行政区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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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延续建国前夕设置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行政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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