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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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高鹤不同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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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那么光有借条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成立以后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借款,那么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贷款人仅仅提供借条,只能证明他和借款人之间具有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 贷款人要打赢官司,需要举证证明他已经把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借款人,比如现金交付的收条、银行转账记录或者交付借款的见证人等。

当然,如果虽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但借款人在法庭上自认的话,那么就能直接免除贷款人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毕竟都闹翻法庭上了,想必借款人也不是诚实守信的人,他又怎么会主动承认呢?

因此,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借款支付凭据,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条。

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只是打官司的基础条件、必备条件之一,要想打赢官司,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证据条件

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 证明借贷双方最基本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内容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均有约定,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

2、交款凭证。民间借贷案件,除了有借条之外,还必须有交付凭证,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 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证据。现实中,有许多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只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事后发生纠纷往往因缺少其他证据,从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时效条件

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为三年,即从债务期满满三年未主张权利的,即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但是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也会受理,受理后,法院不会主动援引时效规定,若一方提出案件已过时效,法院在查明属实后,若无法定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则会驳回诉请,也就是输官司了;若对方不提出,法院则按正常程序审理。

起诉时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若起诉时借款人下落不明,则如果只有借条无其他有效证据,则法院无法查明借条为借款人本人所书写,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法院也不会轻易进行判决,如果出借人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证据,则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综上,只有借条无其他证据绝大多数情况无法胜诉,除非对方认可案件事实。除了借条还需交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答:不一定能打赢。

在现实生活中,借条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奇百怪,借条上的金额真伪难辩本息不明。本律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诸如以下情形:

……

上述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不一而足(欢迎网友们予以补充)。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常复杂,光凭一张借条来主张权利,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只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初步证据,出借人还须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这也是法院必须要查明的事实。另外对于一些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法院还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光凭一张借条远远不能反映前述信息。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现已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出借人)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已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否则借款合同(借条)不生效。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即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负有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当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条上相应数额的款项时,出借人应当承担已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也提醒一些手中握空白借条、作废借条或违法犯罪而形成借条的人,不要轻易以身试法,抱有侥幸心理去坑害借款人。到时不仅打不赢官司,甚至因妨害诉讼而受到法院的制裁,更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那可是赔人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了。

没有其他证据,光凭一张借条是很难打赢官司的!

借条应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债权凭证,但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更有力地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便在起诉到法院时得到支持。在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熟人 社会 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 社会 关系,建立在诚信和互信的基础之上,是因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点钱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没有赚取高额利息想法。但随着 社会 的发展,市场经济下资金需求不断膨胀,放贷人或专业放贷人大量出现,高利贷和高额的利润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致使放贷人在借贷发生中采取写条不给钱、写条少给钱,更有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借款人反复要钱,严重扰乱了 社会 秩序和金融秩序。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同时要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对于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当然不是!

现在仅仅凭借借条去法院起诉的话,基本上败诉的多,除非你是小金额比如几百几千的,或者对方承认的。

为什么这么说?简单的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就知道了。

1、先写了借条,后续没有实质出借,出借人谎称现金交付;

2、要求现金还钱,出借人谎称借条丢失,继续起诉的;

3、套路贷的,逼迫、欺诈等违法方式让打借条的等等。

这样你大概就能知道法官为什么在你拿了借条之后且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判你败诉。 借贷关系起诉不仅仅要借条,还要其他证据辅助,当然最好是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如果说没有转账记录,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也是可以作为补充。 总之,要形成一个相互呼应的证据链,让法官达到内心的确信,让他相信该笔借款是真实存在且合法的,那么你离胜诉就不远了。

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付的借款,只有一张借条,这是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的, 一旦对方真的心怀不轨的话,你这笔债权可能就收不回来了。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仅有借条而无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这个案子是蠃不了的。

1,民间借贷案的胜败,与借条“今借”或“今借到”的写法无关。无论怎样,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合意,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在民间借贷案中,款项交付是必须要查明的事实。因为法律规定,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前提。

2,证明款项交付,一般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据。其他能证明交付事实的证据还有短信、微信、邮件、电话录音、视频等。证人证言虽然也是证据,但证明较弱,因此,应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交付事实。

以上供参考。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有借条,有可能打赢“官司”!

首先,借条是否真实!或者说是否你真的借钱给了他人!曾经亦有强迫别人书写借条的案例!借条的客观真实最为重要!

其次,借条是否借款人本人书写!曾经亦有别人帮助写的,后来借款人否定!再做笔迹鉴定证实,并非借款人本人所书写借条的案例。

再其次,借条是否在诉讼时效以内。借条的诉讼时效是约定偿还到期后的三年内为有效时效!

另外,如果既有借条,同时亦有转帐“流水”记录,或是借钱时有旁观者为证最为稳妥!

总之,借条客观真实,亦在诉讼时效内,大概率打赢“官司”!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有几种可能你不打赢此官司。

一是借条内容有歧义。比如借条写为“今借XXX万元,而不是“今借到XXX万元”,对方辩解是可以说没有借到钱。

二是借条丢失,只有复印件。遇到这种情况,那就太倒霉了,但是比原件丢失什么都没有的好。复印件一般只能作为辅证,若对方不承认复印件中的借款内容,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借过钱,法院一般不会仅以复印件认定借款的事实成立。

三是逾期诉讼时效。根据新的民诉法,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也就是说,从借条中的还款之日其超过三年,对方仍不还钱,而你仍不起诉,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丧失了胜诉权,那肯定是打不赢官司的。

此外,可能还有其他情况,耗子君不再描述。

民间借贷中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主要凭证,但是仅有借条还是不够的,最好是有交付款项给对方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是收据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在贷款人将钱交付借款人时,借款合同或者说借条才生效。如果不能证明交付了款项,那借贷关系是不能成立的,这也提醒我们,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如果是迫不得已交付现金要找见证人证明。

如果只有借条,败诉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借条起诉,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比较重的,因此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风险还是很大的。

对于借贷,如何写好借条,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交流啊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民间借贷对于出借人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借贷合意,另一个是款项交付。

一、借贷合意。 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证明有过借贷合意,但是借条本身并不能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事实,比如先打的借条但是实际后面的借款并未实际发放等等,着就签牵涉到另一个证明要点款项交付问题。

二、款项交付。 现代 社会 一般款项交付都会用过票据结算、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实现。但是对于大额的现金交易,出借人必须要举证证明,比如款项的来源、交付的场所、是否有相关的证人等等。一般而言超过20万元的款项交付行为,必须要有比较冲分的辅助证据证明法院才能支持。

所以这就告诉我们,在出借款项时必须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特别是借贷合意的证明和款项交付的证明,要诉请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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