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用人单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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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 不签订劳动合同 ,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 解除劳动合同 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即丧失以 试用期不合格 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随时辞退员工 并且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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