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一年参加几次?什么情况下终止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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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一年参加几次评审?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在参加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经常会看到一些评标专家频繁的出现在评标现场,很担心评标专家与其他投标单位合作,自己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那么评标专家一年参加几次?什么情况下终止评标资格?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评标专家一年参加几次评审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这一规定往往容易被人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要进行大大小小、数量众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既然是“原则上”的要求,那么,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当然是当务之急了。这与各地评审专家数量有限的现状直接有关,特别是在部分小地方,细分到每个专业的专家人数甚至屈指可数。无奈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出现频率较高的“老朋友”同样欢迎,监管部门也只能“睁一眼,闭一眼”了。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出现许多投诉案例。在政府采购领域,被规定较灵活的“评标次数”在别的领域如何规定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如此要求:“……被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能自动把连续评审次数达到的专家暂时隔离,从别的次数不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就能避免评审专家“老面孔”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专家最后建议,各地必须增加评审专家人数,另一方面,实行评审专家库的跨地区联网更切实、可行。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都要成立以评审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的意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标或成交的结果,也正是如此,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同评审水平一样备受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关注。对于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单独列出第二章进行明确,如第八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包括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第九条又规定了评审专家资格获得的程序和渠道等等。应该说,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认定和管理的过程中,大多都坚持了《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的原则。那么,是否满足这些要求的专家就一定拥有评审资格?某业内专家指出:“这只是评审专家入围的基础条件和‘硬性’规定,对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评审专家的资格确定没有如此简单,并非被随机抽取出来就成的。评审专家的资格还受评审次数、回避原则等‘软’规定的影响。”
什么情况下终止评标资格?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评标专家资格禁止期限一般由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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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一年参加几次评审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这一规定往往容易被人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要进行大大小小、数量众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既然是“原则上”的要求,那么,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当然是当务之急了。这与各地评审专家数量有限的现状直接有关,特别是在部分小地方,细分到每个专业的专家人数甚至屈指可数。无奈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出现频率较高的“老朋友”同样欢迎,监管部门也只能“睁一眼,闭一眼”了。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出现许多投诉案例。在政府采购领域,被规定较灵活的“评标次数”在别的领域如何规定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如此要求:“……被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能自动把连续评审次数达到的专家暂时隔离,从别的次数不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就能避免评审专家“老面孔”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专家最后建议,各地必须增加评审专家人数,另一方面,实行评审专家库的跨地区联网更切实、可行。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都要成立以评审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的意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标或成交的结果,也正是如此,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同评审水平一样备受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关注。对于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单独列出第二章进行明确,如第八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包括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第九条又规定了评审专家资格获得的程序和渠道等等。应该说,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认定和管理的过程中,大多都坚持了《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的原则。那么,是否满足这些要求的专家就一定拥有评审资格?某业内专家指出:“这只是评审专家入围的基础条件和‘硬性’规定,对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评审专家的资格确定没有如此简单,并非被随机抽取出来就成的。评审专家的资格还受评审次数、回避原则等‘软’规定的影响。”
什么情况下终止评标资格?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评标专家资格禁止期限一般由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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