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检察院取保的人还得去录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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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由公安局取保候审。等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继续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此种情况需要公安局同时告知检察院。 如果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提起公诉,那么取保候审的手续就由检察院办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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