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属于 知识产权 范围, 但是, 商业秘密与一般 知识产权( 商标权 、 专 利权、 著作权 ) 相比, 具有其特殊性。 一般 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其权 利取向的对象是( 法律空间效率内的) 任何人, 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 具有排他 性、 专有性、 独占性、 绝对性, 是所有权。 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 靠“采取保密措施” 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 第三者的功能。 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 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 具 体区别如下: 一、 不同于 专利权 专利 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 合同当事人 外的任 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 施。 二、 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 注册商标 , 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 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都 无权使用。 三、 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 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 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自 身的特殊性, 核心是它的相对性: 一、 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 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 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 没有明显的排他性, 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 不是绝对 权, 是一种相对权。 从这个意义上看, 它是一种债权。 二、 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 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 实际个案中, 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 是否能构成法律 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 如果比较后有 证据 优势, 则可 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存在。 反 之亦然, 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 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对方 也就成了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 实践中, 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 或 “重复研发” 属正当手段外, 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企业在竞争中, 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 采取适当措施, 保护自身的 商业秘密。 同时, 也可利用合法手段获取商业信息。 上述是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的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