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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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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