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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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界定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其次,已作出判决的实体性事项出现问题,则应当借助于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2民事决定所要解决的是诉讼进行过程中几种特殊的程序性事项。
【例题】 (2005年试卷三第35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相关法条】《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民诉意见》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详解】
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一直是历年资格考试的重点。需重点掌握简易
程序的适用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的审级为第一审案件;
(3)适用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以下几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此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3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对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还对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问题的具体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请参见本部分所列的具体条文规定。
【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48题)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177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78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详解】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提起而开始,关于上诉的提起需掌握以下几点:
1上诉的对象。
上诉只能针对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2上诉的期间:即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1)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依据一审判决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该案件即没有被上诉人,因为二审法院审理的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因此,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此处需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问题,即一审判决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人民法院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一审判决后,经常存在必要共同人中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问题,此时,如何确定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取决于上诉人上诉的具体情况。《民诉意见》第177条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成为一句话,即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其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人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4上诉应采取书面形式,上诉状的提交原则上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是,也允许当事人之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例题】 (1997年试卷二第15题)
赵林诉赵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赵水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 法作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赵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 院提交上诉状:赵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赵永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A赵林、赵森、赵水发
B赵森、赵水发
C赵林、赵森
D赵林、赵水发
[答案]C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界定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其次,已作出判决的实体性事项出现问题,则应当借助于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2民事决定所要解决的是诉讼进行过程中几种特殊的程序性事项。
【例题】 (2005年试卷三第35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相关法条】《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民诉意见》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详解】
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一直是历年资格考试的重点。需重点掌握简易
程序的适用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的审级为第一审案件;
(3)适用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以下几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此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3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对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还对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问题的具体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请参见本部分所列的具体条文规定。
【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48题)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177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78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详解】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提起而开始,关于上诉的提起需掌握以下几点:
1上诉的对象。
上诉只能针对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2上诉的期间:即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1)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依据一审判决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该案件即没有被上诉人,因为二审法院审理的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因此,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此处需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问题,即一审判决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人民法院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一审判决后,经常存在必要共同人中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问题,此时,如何确定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取决于上诉人上诉的具体情况。《民诉意见》第177条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成为一句话,即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其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人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4上诉应采取书面形式,上诉状的提交原则上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是,也允许当事人之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例题】 (1997年试卷二第15题)
赵林诉赵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赵水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 法作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赵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 院提交上诉状:赵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赵永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A赵林、赵森、赵水发
B赵森、赵水发
C赵林、赵森
D赵林、赵水发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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