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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必要时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与方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支付。
五、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如果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六、建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和休假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1、岗前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提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岗中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年。由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由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3、离岗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科室向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应急体检
对个人剂量计检测数据超过本周期调查水平参考值,且经科室及相关部门检查确定为需进行临时性检查的人员,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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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