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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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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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⑷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⑴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主观上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致人死、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者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⑶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与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后两者只能是故意;客体后两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⑷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以及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体是航空人员或铁路员工。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⑵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⑷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⑴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主观上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致人死、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者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⑶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与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后两者只能是故意;客体后两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⑷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以及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体是航空人员或铁路员工。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⑵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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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⑷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⑴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主观上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致人死、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者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⑶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与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后两者只能是故意;客体后两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⑷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以及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体是航空人员或铁路员工。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⑵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公主♀ 回答时间 2007-11-18 16:39
已被检举
如果造成的后果很轻微或者后果严重担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比较轻都不会构成犯罪,实践中按照下面的解释处理。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⑷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⑴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主观上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致人死、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者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⑶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与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后两者只能是故意;客体后两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⑷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以及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体是航空人员或铁路员工。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⑵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公主♀ 回答时间 2007-11-18 16:39
已被检举
如果造成的后果很轻微或者后果严重担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比较轻都不会构成犯罪,实践中按照下面的解释处理。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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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的后果很轻微或者后果严重担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比较轻都不会构成犯罪,实践中按照下面的解释处理。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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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撞人了,不逃并送医就是三年以内有期徒刑,但如果你逃了,就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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