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位于深圳市南部,东起大鹏湾,西至珠江口,北靠梧桐山、阳台山脉,南邻香港,以深圳河为界。东西长49公里,南北宽7公里,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实际可开发面积110平方公里。设有全长86公里的特区管理线。特区范围包括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盐田区。
深圳经济特区前身为原宝安县的县城,1978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仅有6000万元。1979年,交通部香港招商局率先在蛇口开发了一平方公里的荒坡建立工业区,兴办了23家工厂,开通了国际微波和直通香港的货运码头。
其后又吸引外资兴办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了初具规模的现代化的工业小城。1980年8月,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利用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与部分地方财政,参照“蛇口模式”在罗湖区0.8平方公里的区域兴建金融、商业、旅游住宅设施提供给外商,利用从中赚到的利润继续进行工业园区的基础建设。
这种利用银行贷款“滚雪球”式的发展为珠海、汕头的起步建设提供了经验。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税收、土地使用、外汇管理、产品销售、出入境管理等。通过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和租赁的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加速了经济特区的迅猛发展。
自1979年创办深圳经济特区,至2002年止,实际利用外资315.18亿美元。其中,1979~1989年10年间,深圳与世界3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客商签订协议6890多项,实际利用外资27亿美元。
至1999年20年间,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深投资,累计投资项目2.36万项,合同外资298.3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00.45亿美元。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4479.15亿元。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继续保留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同时还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市以较大市立法权。随着深圳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区内、外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造成“一市两法”现状,给整个城市发展带来诸多障碍。
《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下简称《方案》)2009年5月6日获国务院批准通过后,深圳市高层正加紧研究该《方案》的3年分步落实规划。
其中2009年的改革重头戏包括向中央申报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即将原属关外的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纳入特区之内。如果获得批准,深圳特区的总面积将由2009年的395平方公里扩容为1948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