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总结
1、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5年8月向人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
1、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5年8月向人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承包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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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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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存在错误,1993年3月到1995年8月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的时间为2年零5个月,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该公民的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不满4年,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宣告他们死亡,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而且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法律规定的顺序的,依次应当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在女等等。本案中崔晓生的父母只能申请宣告其儿子崔晓生死亡,而不能申请宣告儿媳刘莲死亡,刘莲的死亡宣告应由其父母等近亲属或其子崔京申请(监护人代理)。再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由法院根据死亡事实,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1995年8月申请,而同年10月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从时间上判断,法院的做法肯定违反程序。
2、申请宣告死亡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制,不存在上诉和再审,如出现错误,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虽然本案原判决存在种种错误,但是在撤销以前,他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崔京的祖父母有权将崔京送养他人。但是按照《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子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晓生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宣告自己死亡的判决,然后要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对崔京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当然如果王玉山夫妇办理了收养登记,我认为崔晓生夫妻也可以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违法为由,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2、申请宣告死亡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制,不存在上诉和再审,如出现错误,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虽然本案原判决存在种种错误,但是在撤销以前,他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崔京的祖父母有权将崔京送养他人。但是按照《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子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晓生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宣告自己死亡的判决,然后要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对崔京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当然如果王玉山夫妇办理了收养登记,我认为崔晓生夫妻也可以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违法为由,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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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那么我们就先分析一下,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是收养成立的重要条件,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送养人,必须是被送养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
回到本案,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宣告崔晓生夫妇死亡,崔京的祖父作为崔京(7岁)的监护人,在无力抚养崔京的情况下,有权将崔京送予他人抚养,这也是为了使崔京,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本案中:一、崔京的祖父作为崔京的监护人,有权送养。二、崔京(7岁)未满14周岁,可以被送养。三、双方达成送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证明双方合意。四、王玉山夫妇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因此,崔晓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我们就先分析一下,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是收养成立的重要条件,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送养人,必须是被送养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
回到本案,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宣告崔晓生夫妇死亡,崔京的祖父作为崔京(7岁)的监护人,在无力抚养崔京的情况下,有权将崔京送予他人抚养,这也是为了使崔京,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本案中:一、崔京的祖父作为崔京的监护人,有权送养。二、崔京(7岁)未满14周岁,可以被送养。三、双方达成送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证明双方合意。四、王玉山夫妇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因此,崔晓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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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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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崔晓生夫妇下药落不明没有4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因此崔京的祖父送养崔京的行为无效。所以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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