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农业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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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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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详细,如果不是写论文的话,拣标题回答一下就行了。 (一)土地政策 1.鼓励垦荒。 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
2.实行屯田。 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
3.实行圈地。 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
4.实行更名田。 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 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 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 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 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
4.严格奏销。 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 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1.废除匠籍制度。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 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 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2.实行屯田。 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
3.实行圈地。 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
4.实行更名田。 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 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 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 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 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
4.严格奏销。 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 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1.废除匠籍制度。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 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 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推荐于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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