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可以自由交易吗? 20
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杀和贸易,但2000年增添颁布的《三有名录》仅仅是有个名单,基本涵盖除重点保护名录以外的鸟类、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
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杀和贸易,但2000年增添颁布的《三有名录》仅仅是有个名单,基本涵盖除重点保护名录以外的鸟类、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其它类的一部分种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仔细查阅好像并无对三有野生动物规定的专门条文,显得极为不完善。还有各省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生动物的法律效应又是怎样,听说好像等同于三有名录?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省级应该是省内有自然分布的才列入。请教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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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不可以自由交易。
主要依据如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主要依据如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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