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以法治国的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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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为韩国的公子,与李斯一同拜荀子门下学习。

在韩非生长的年代,韩国为战国七雄当中最弱小的国家,但由于他患有口吃的毛病,所以多次上书韩王陈述他的思想,而不为所用。之后《韩非子》一书流传到秦国,书中《孤愤》、《五蠹》内容被秦王嬴政所赞叹,甚至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便以战争为要胁,逼韩非出使秦国。《韩非子》,构筑了一整套极端专制主义的、严厉控制人的方法和理论,读来令人不寒而栗。 不过,对于研究政治学,这是一部极重要的书。

韩非到秦国后,受到秦王政的欣赏,准备重用他,但招李斯忌妒,对秦王进谗言,陷害韩非入狱,最后在狱中服毒自尽。又有一说,秦王想念下狱后的韩非,被李斯察觉,于是李斯先下手为强,派人毒杀韩非。他的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的代表作,共五十五篇。

韩非虽师从荀子,思想差异却很大。他综合了申不害、商鞅等人的思想,发展成为自己完整的理论,着重谈治国的法术,供君王采用。对于儒家,他是斥之为“蠹”——蛀虫的。韩非是一个聪明、深刻的人,对当时人情世故看得颇为透彻。 他不相信人有美好感情,也不相信人可以经教育感化而为善,只相信赏罚分明,以利驱使人、以害禁制人。

[编辑] 思想
韩非总结了商鞅、申不害、李悝的思想,主张君主应该用法、术、势结合起来治理国家。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殃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

(《韩非子.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

韩非的全部理论导源于荀子“性恶论”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治目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二柄》),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德”二手,便民众畏威而归利。

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

韩非用进化的历史观点分析了人类历史。他把人类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几个阶段,进而说明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那种想用老一套办法去治理当世之民的人都是“守株”之徒。

韩非的进化历史观在当时是进步的。他看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并用这种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韩非把社会现象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这在当时是极其难得的。韩非对经济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有了初步认识,注意到人口增长与财富多寡的关系,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民众而货财寡”会带来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韩非反对天命思想,主张天道自然。他认为“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万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宇内之物,恃之以成。”(《解老》)韩非同时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了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在韩非看来,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人们办事应该尊重客观规律。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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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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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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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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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战国时代韩国人,自幼喜形名之学,后师从荀子,并深化和发展了荀子的思想。历史上受儒、墨、道、法门户之见的束缚,和韩非子本人重事功的思想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韩非子是放在李悝、吴起、商秧、申不害等政治人物的历史链条中理解韩非子思想的,但对韩非子思想的理解更应该放在中国思想发展的历史链条中理解。

在中国思想发展中,墨子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重法思想的思想家,但墨子的重法思想并没有深层次的理论论证。中国思想发展中,经过韩非子之前的百家争鸣,墨子重法思想缺乏理论上的支撑更得到了充分的暴漏,韩非子意识到墨子思想的这个弊端,说:“墨子之说,传先王之道,论圣人之言,以宣告人。若辩其辞,则恐人怀其文而忘其直,以文害用也。此与楚人 粥,秦伯嫁女同类。故其言多不辩。”韩非子清醒地意识到墨子重法思想的理论不足,一改荀子所坚持的儒家思想进路,而以道家思想为基础,并试图从理论上寻找墨子重法思想的基础,完成墨子重法思想的理论论证。

在老子的思想里,包含着割裂道、人关系的思维倾向,在儒、墨、道的初步融合中,子思以“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的论断克服了老子思想中存在的脱离是要素发展、空泛地谈论道的理论思维倾向。庄子虽然承认道与是要素之间的不可分离,但庄子强调“为是不用而寄诸庸”,割裂了道与是、彼要素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提出“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鱼相忘乎水,人相忘乎道”的观点。荀子看到了庄子思维存在脱离是、彼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空泛地谈论道德的弊端, 荀子认为没有不表现于是、彼要素相互作用过程的、独自存在的所谓“道”;凡“道”必然表现在是要素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必然表现在是、彼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庄子希声之乐、无迹之行是一种想当然的杜撰,“瓠巴鼓瑟而流鱼出听,伯牙鼓琴而六马仰秣。故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形;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为善不积邪?安有不闻者乎?”。这样的思维导致庄子的思想“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施行,岂不过甚亦哉?”。韩非子接受了荀子对庄子思想的批判,说:“为人生必事君养亲,事君养亲不可以恬淡;人之必以言论忠信法术,言论忠信法术不可以恍惚。恍惚之言,恬淡之学,天下之惑术也。”彻底否定了庄子的思想,“世之所为烈士者,虽众独行,取异于人,为恬淡之学而理恍惚之言。臣以为:恬淡,无用之教也;恍惚,无法之言也。”坚持从道、名相互结合的角度阐述和理解老子“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的思想,反对庄子一是非、合同异的思想,提出:“道者,万物之始也,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从静态的角度看,道在是、彼要素之间的表现反映到主观上就是是、彼要素的不同的名;从动态的角度看,道在是、彼要素之间的表现反映到主观上就是 是、彼要素都必须遵守的“法”,“因道成法”,“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法者,事最适者也。”,“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道有积而德有功;德者,道之功。功有实而实有光,仁者,德之光。光有泽而泽有事;义者,仁之事也。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缘道理以从事,无不能成。无不能成,大能成天子之尊势,而小易得卿相将军之赏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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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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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2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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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u22333
2020-02-28 · VX同号
Tiku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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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提倡法治,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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