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拓展资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观构成条件。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是把“过错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
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范畴内的“加重责任”,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凡属过错推定的场合,行为人(一般是被告)必须举证(即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称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行为人(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过错责任条件下,举证责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证明加害人(被告)有过错时,加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推定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不同。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适用的就是推定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仅根据其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的特殊准则。
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理论上又称为“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它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损害赔偿,而且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一般都是限额赔偿,在此种场合下体现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区别:
一、责任的性质上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最后的责任分担上的区别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免责情况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司法审判实践的区别
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拓展资料
一、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资料来源:过错推定责任——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百度百科)
推荐于2018-02-16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概念比较: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概念过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公元前287年)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责任原为英美法上的概念,大致包括大陆法中的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在本质上为过错责任,但是在适用上却与一般的过错责任有很大不同:法律规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被告有过错,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今世界各国,仍然坚持过错责任为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同时也在特别类型的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的规则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019-06-1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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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