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熟悉劳动法的朋友给我解答一下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要求赔偿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高分感谢!
我面试成功进入了这家公司。岗位是技术人员。进去工作之后才被告知这边的公司还没有注册,工资直接打在卡上,五险一金没有购买。但是并没有通知员工自行购买,一直到四个月之后公司工商注册后才给员工买了五险一金,不过这时候社保断了,医保断了。之后生了一场病,需要住院这时候发现医保已经不能再补了,必须再买够一年才能报销住院的一部分费用。总过花了2W左右的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想着还要在公司干,也就没有找公司说这个问题。
两年过去了,现在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没有业务,老总想开人,但是在合同期内开人要赔钱,老总想避免这个经济开销,就开会告诉技术人员,要让技术人员承担销售的业务,而且量比较大,如果定期没有拿到相应金额的合同单子,可能就会以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开除我。我的岗位是技术人员,如果用销售业绩考核我是不是存在和不合理,不合法等因素?
考虑到总总因素,如果公司要硬性开人,是否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还存在着以下的行为,各位看看是不是不合法,如果要走法律途径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1.公司发工资从来没有工资条,没有明细。都是直接打在工资卡上,实际工资每个月4000左右,但是为了避税,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只有1600多的工资。而且五险一金都是按照最低档的收入来买的,这个是否存在不合法?应该怎么办?
2.公司开始没有买保险,也没通知员工自行购买,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这个是否存在不合法?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3.公司老总实际是某行政单位的在编人员,自己以公司顾问的身份担当着这边分公司的老总,拿着两份公司。这个是否不合法?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小弟一些帮助,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如果有帮助可以再追加200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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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其无法承担自己的行为责任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派驻外地,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由公司为分公司的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于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造成您医疗费用方面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开会告诉技术人员,要让技术人员承担销售的业务”这种工作内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您需要明确拒绝用人单位的这一变更要求,不要接受销售业务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强行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是说,用人单位如果违法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都是可以的,实际工资报酬可以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是,如果是为了所谓“避税”而故意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降低,欺骗税务征收机关,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违法,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公司的老总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经商行为是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但属于行政管理的事务,同您个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当然,作为公民,您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力。
首先感谢您认真的回答!
这边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有独立法人
我们是做工程的公司,我的职位是技术支持,合同上没有提到销售的问题,而且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领导只是开会口头说这个问题,后面出了书面文件,只是说鼓励大家跑销售和提成的问题。但是还是有每月的考核。
赔偿金两倍是指什么的两倍,和合同上的两倍,还是银行卡上实际打上工资的两倍,还有是几个月工资的两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您工作的公司可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因此造成您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
如果您没有实际按照会议和通知的要求从事销售工作,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即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单位强行执行会议和文件内容,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工作单位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其义务。当然,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是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为标准,按照相应经济补偿的两倍作为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所以,这里月工资不一定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是实际工资性报酬。但实际工资性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朋友,我一个个来解答你的疑惑。
公司发工资从来没有工资条,没有明细。都是直接打在工资卡上,实际工资每个月4000左右,但是为了避税,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只有1600多的工资。而且五险一金都是按照最低档的收入来买的,这个是否存在不合法?应该怎么办?
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只要缴纳了社保,并且没有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也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基数,是可以的。至于你谈到的避税问题,这不是劳动监察支队或者社保经办机构的事情,这是税务局管的事情。
2.公司开始没有买保险,也没通知员工自行购买,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这个是否存在不合法?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两年前有4个月的社保空白期,但是后来是缴上了的。无论按照仲裁的1年时效,还是按照劳动监察的2年时效,均过了时效。过了时效是不能追究的。
3.公司老总实际是某行政单位的在编人员,自己以公司顾问的身份担当着这边分公司的老总,拿着两份公司。这个是否不合法?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外兼职,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能拿报酬。
这个和你的劳动保障权利不冲突。
如果你气不过,可以检举、举报他。公务员的话向检察院举报,事业单位的话向其主管部门举报。
4、关于技术人员从事销售问题:看你们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的,你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岗位是什么。如果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职责范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时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就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提起仲裁。
5、关于定额: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以不能完成定额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2倍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关于具体定额问题:一些地方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首先感谢您认真的回答!
这边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有独立法人
我们是做工程的公司,我的职位是技术支持,合同上没有提到销售的问题,而且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领导只是开会口头说这个问题,后面出了书面文件,只是说鼓励大家跑销售和提成的问题。但是还是有每月的考核。
赔偿金两倍是指什么的两倍,和合同上的两倍,还是银行卡上实际打上工资的两倍,还有是几个月工资的两倍?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经济补偿X2。而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本单位工龄来算,1年计算1个月工资。非合同约定的1600,包括加班费、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公司刚开始的四个月没买社保,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后来公司有为你们缴纳保险,即使提起劳动仲裁,也很难再得到支持。但如果公司直到现在都未缴交社保,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因为你的劳动合同给你规定的岗位是技术类的,如果没要求你去做业务,那公司以销售业绩考核形式来考量你的工作表现并作出相应惩罚,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补发你应得的工资奖金。
至于公司没有制作工资明细条供你们核对工资,只是把工资直接打到卡上,只是程序存在违规,很难以此进行相应处罚,但你们有权要求查阅工资明细,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纠正公司的违法行为。至于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是佛涉嫌避税,这个要根据你们的工资组成部分来进行判断,可以向当地税务监察部门咨询并进行举报,但很可能涉及到要求你们补交个人所得税问题。至于社保缴交档次问题,建议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后再决定是否可以进行举报。
如果你确定公司负责人是国家公务人员,你可以向当地纪委、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由他们进行处理。
公司如果强行开人的话,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因为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所交费用都很少,所以,你提到的社保补缴、工资发放、经济补偿等问题你都可以一起提出。
最后,按你说的情况,该公司已经没法呆了,如果他们真开人,你应该坚决提起劳动仲裁,争取应得的赔偿,然后找家新单位。
非常感谢您认真的回答!
首先感谢您认真的回答!
我回去看了合同,合同上没有提到我的工作责任,我的名片和工牌上都是写的技术支持。但楼下提到了这点“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必须要书面形式否决,我现在还不想和公司撕破脸
最好是书面的吧,反正一条就是要如果到时候仲裁你能拿出来证据证明你是不同意换岗的。
2013-09-22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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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或者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每个月4000给你们补齐五险一金,证据可以把打到你们卡上的账单在银行打印出来,请银行盖章,提交劳动仲裁。
关于2,这个你告不到它。
关于3,这个你们可以向相关的单位举报,
感谢您认真的回答!
不谢,能帮到你,我很高兴。维护工人权利,我们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