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案例分析题

王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雪糕,其雪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 王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雪糕,其雪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王某出手雪糕共获利23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王某尚未出售的雪糕,没收其违法所得23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王某1150元得罚款。
问:王某得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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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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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不符合行政处罚中合法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处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王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适用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商部门对其没收非法生产的雪糕和违法所得行为是合法的。但对于王某多处罚的1150元不合法,因为王某该行为与被判刑刚出狱无关,法律没有规定被判刑人员在处罚时可以多处罚,因此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不合法。
匿名用户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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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这是两码事情。你可以到上一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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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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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罚款,是不行的。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如果王某现在是犯罪,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给予从重处理,但是现在王某只是违法,工商局不能因为他曾被判过刑,就进行重罚,有为执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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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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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罚款在《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好像是不支持的!但在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中好像是工商机关说什么是什么,哎!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国家重视,个体工商户也是弱势群体,国家好像没那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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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田田
2013-09-23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吴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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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电子电气工作,爱好数码,2005年加入百度知道,已经为上亿网友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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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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