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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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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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与相权的特质 :
1、 专制政体是在体制上存在一个不属于“官”的系列的、代表国家的最高主宰。这个最高主宰的权力具有双重特征:其一,他享有的是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其二,他的权力是个人权力。就前者而言,皇权至高无上、至大无涯,是说没有任何一种世俗权力凌驾其上,也没有任何一种权力与它平行。因之,依着这种主权特性,它可以把一切事权都容纳进去;举凡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法律的、宗教的一应事务,以及国家生活的整体和任何一个局部事务——中央的、地方的大与小、要重与轻微之务,都可囊括在皇权范围内。这样一种绝对的、特殊的权力,自然谈不上对上的越权与对平行机构的侵权,更谈不上对下的侵权。就后者而论,皇帝是作为独立的、也是孤立的个人来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不可分离支割而与他人分享,他人也不得代替。
皇权的这两个特性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一方面,孤独的个人在行使庞大的国家主权时,无论如何都会产生精力、智力、能力、经验、学识等个人主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运用自如。另一方面,个人掌握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无疑给君主对国家事务的影响力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和最多的机会,因而又可能产生个人偏离乃至背离整个国家机器运转原则和方向的情形,使特定的个人变成整个机器的对立物。而专制政体,无论在当时具有多么不可逆转的习俗、传统和具体历史条件,都不过是统治阶级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政体选择。而且,作为最高主权者的皇帝(及其家族),也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一分子。这样,历史发展到了这一步——阶级统治必须藉“一人”来实现,而又不愿意也不允许被“一人”轻而易举地毁灭掉,总希望把君主的言行和影响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因之,在巨大权力与个人主观条件之间、在阶级总体利益与个人好恶之间的双重矛盾中,以辅佐“一人”与制约“一人”双重身份出现的宰辅制度,就是必要的和必然的了。
2、 帝王主权并没能完全掩盖君主与其阶级的关系。宰相制度与帝王制度是共生体。皇帝与宰相,是构成专制政体的两个相反相成的因子,二者对立而又互相依存,不仅共始,而且共终。宰辅的存亡,是不依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是出自皇帝己意的贬抑、削夺、消灭,都是违背整个体制的总要求的。汉魏以来不任三公,却接连冒出了其他宰相;明太祖废丞相,而成祖之后的“非相之相”——内阁的出现及其作用的发挥,所谓“势所必至”,“能禁其名,不能禁其实也”正表明这种客观要求并非虚妄。

3、体制上设立宰相,仅仅是为解决上述两对矛盾提供了可能,矛盾和斗争势必在实践中展开并激化。帝王的主权者身份带给专制政体的阴影是巨大且深厚的。在君主等于主权的前提下,帝王极容易事必躬亲,抛开辅佐,不要制约,破坏君相体制,是两对矛盾激化。问题的主要方面显然在君主身上。然而,硬性约束、限制皇帝的法度规章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存在,因而,寄希望于软性的理论规则的约束,就不仅是必要、必须,而且是唯一的途径了。讲求君臣“体裁分职”、“君道臣职”的委任责成理论的出现和一再重复,其中的底蕴是不难察知的。

以主权托于一人的君主制,自然生长出君主可以甚至必须躬亲天下众务的观念;而宰相制却又滋生着君相一体的委任责成观念。体制的内在矛盾又必不可免地外化为两种类型理论的理论冲突。从先秦至清末,帝王躬亲、宰相争职,躬亲与委任的理论仗一打再打,避不开、压不息。
匿名用户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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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权与皇权的区别现在看起来是经理人和董事长之间的区别。但在我国古代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和物质基础、组织基础的保障,相权跟皇权之间非常模糊,宰相不仅仅是文官集团的领导,而且也是文官政府的首脑,这种情况对皇帝本人来说就非常危险。尤其是当皇帝本人能力并不出众的时候。
即使朱元璋废除了宰相这个官职,文官集团或者说行政体系内部也总会有一个实际的领导,这个掌握了行政权的人就是事实上的宰相。而行政权的天性就是扩张,自然就会危及到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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