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亏损还要交?)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24-05-27 广告
如果税务局硬性规定最少要缴纳的税金,这是不合法的,估计是完不成征税任务所以才采取这种方法,如果要求的不多,你们可以交,08年的所得税在09年还要汇算清缴的,到时候如果确实多交了是可以退还的,不要把和税务的关系搞僵,不然最终还是你们吃亏。
有些成本费用在会计上可以扣除,但是在税务上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有时候在会计上是亏损的也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