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与物权、债权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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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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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十三、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十八、人事争议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五、证券纠纷  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
  二十七、信托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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