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可不可以兼任工资会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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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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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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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可不可以兼任工资会计?
不可以。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工资会计属于支出、费用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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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有明文规定的,不能。
楼主只要记住一点:是出纳就一定不能兼任会计;同样的,是会计就不能任出纳。
楼主只要记住一点:是出纳就一定不能兼任会计;同样的,是会计就不能任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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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家企业的话是不可以的 但是你在其它企业兼职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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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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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好多都是出纳会计一个人兼职的,要根据法律走,是完全不可能的。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好多都是出纳会计一个人兼职的,要根据法律走,是完全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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