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况重新鉴定?是必要的吗
我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1.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正规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结果。一审质证期间,保险公司无任何疑议,被一审当作依据采纳。而判决结果出来时,保险公司提出疑议,且上诉...
我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
1.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正规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结果。一审质证期间,保险公司无任何疑议,被一审当作依据采纳。而判决结果出来时,保险公司提出疑议,且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重新鉴定,二审会同意保险公司的请求吗?
2.我不同意重新鉴定,(担心保险公司)二审法院会支持我吗?
3.若二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二次鉴定,我可否审请三次鉴定?,到哪里做呢?
问题补充:4,误工费因我没有能够出示工资表,但单位出示了误工证明。一审法院按上一年度平均行业收入给判决的。而保险公司也就此项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法院会支持吗?
5.我这个案子是不是很难判决?法律有没有硬性的规定和条文来支持我?谢谢大家啊 展开
1.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正规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结果。一审质证期间,保险公司无任何疑议,被一审当作依据采纳。而判决结果出来时,保险公司提出疑议,且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重新鉴定,二审会同意保险公司的请求吗?
2.我不同意重新鉴定,(担心保险公司)二审法院会支持我吗?
3.若二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二次鉴定,我可否审请三次鉴定?,到哪里做呢?
问题补充:4,误工费因我没有能够出示工资表,但单位出示了误工证明。一审法院按上一年度平均行业收入给判决的。而保险公司也就此项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法院会支持吗?
5.我这个案子是不是很难判决?法律有没有硬性的规定和条文来支持我?谢谢大家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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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当然不是必须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程序:
1、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3、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4、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程序:
1、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3、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4、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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