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封建政府是如何解决最突出的两对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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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 知道合伙人软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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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 一、战国秦汉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形成时期)
以官僚制代替世卿世禄制度,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标志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初步形成。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汉代巩固了这一政体。在此政体中,皇帝是国家元首,下面是被称不宰相的三公,下有九卿,他们组成中央政府。从汉武帝始,皇权明显加强,相权逐步削弱。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发展)
由于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进一步削弱了宰相权力,加强了从汉武帝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尚书机构,并改称尚书省,还建立了分割尚书省权力的中书省和门下省,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是这种变化的完成。隋代将地方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唐中期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道在唐代前期是监察区,唐代后期,各个方镇管辖的行政区域也称为道。唐代京都和陪都所在的州地位比一般州高些,称之府。此外,唐还在边疆地区设置都护府,地位与州相同。
三、五代辽宋金元时期(进一步发展)
鉴于唐末以后藩镇割据的混乱局面,宋进一步加强皇权,以二府三司制(“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盐铁度支”和“户部”)代替了三省六部制。
首先削减州郡(府州军监)一级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州郡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官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相互牵制。后来,又把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陆续在各路设转使(管财政兼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管司法兼监察,简称“宪臣”)、安抚使(管军事,“帅臣”)、提举常平(管常平仓救济、农田利用等,简称“仓臣”)等四司,统称“监司”,也都由文官担任。路州县的官员都由中央官兼摄,属于临时指派(“差遣”)的性质,三年一替。这样,地方长官的权力分散,任期短暂,武力削弱,无法与朝廷对抗。
其次,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一是在宰相之下设置“参知政事”作为副相,与宰相合称“宰执”,以此来分割宰相的行政管理权;二是设置枢密院,以枢密使管理军事,以分取宰相军权;三是设三司使(又称“计相”),分管盐铁、度支和户部,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四是设审刑院,以分割宰相的司法权。使中央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四权都分别直属于皇帝,宰相仅仅掌管全国行政事务而已民。
禁军不再设最高统帅,把禁军分为“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衙将领虽统率军队,而军队的调遣和移防等事则须听命于枢密院。同时,还实行“更戍法”,禁军的驻屯地点,每隔几年就要更调一次,而将领不随兵调动,防止军队为将领私有,从此结束了武人专横跋扈的局面。同时,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禁军一半是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到全国各要冲地区,主要是为了镇压人民。
发展了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序,增加录取名额,提高被录取人的待遇,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
评价: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对解决藩镇跋扈,维护国家统一,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措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藩镇的矛盾,却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如:将帅无权、指挥不灵,官吏众多、行政效率低下,开支巨大。
金:阿骨打称帝后,为了夺取抗辽斗争的最后胜利和巩固扩大政权,扩充和整顿了金朝的军队,确立了猛安谋克制,这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制度。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猛安,意思是部落军事酋长;谋克,意思是氏族长),阿骨打加以发展,对归附的首领,一律给以猛安或谋克的称号,对其部众则和女真本部族战士一样进行军事编制,规定以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称千户长,谋克为百户长。各户壮丁,均是士兵,战时应征出战,平时从事生产。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这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对金的经济发展和军事胜利起了重大作用。
元的一省制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新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领六部,掌管全国政务;设枢密院掌管军事;设御史台掌管监察。在地方上,设立行中书省,是中央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是中央分权于地方,行中书省设丞相一人,凡地方军政大事无不统领。在各级政府中另外设一官职--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掌管并督察地方行政。作为山东、山西、河北则称为“腹里”,作为中央直辖区,由中书省直辖。设立宣政院通领宗教事物和西藏地区,皇权继续加强。
四、明清时期(高度发展)
明代:
1.调整中央和地方官制。在地方,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只管理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主管刑法与军队,实行三司分权。在中央,由于中书省权力过于集中,丞相胡惟庸气势凌人,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遂废除丞相制,以掌管行政事务的内阁代替了沿用一千多年的宰相。在军事上,将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皇帝独揽军事大权。
2.制定和颁布《大明律》,维护皇帝独裁的封建专制统治。
3.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监视臣僚。
4.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五经》的文名命题,规定文章格式为股文,采用八股取士,以钳制知识分子的思想。
清代:更是进一步以皇帝的机要班子-军机处取代内阁,从而形成了绝对专制主义中央集体政体。
1、清初在中央设内阁,置六部,同时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它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2、雍正帝设军机处,挑选亲信的满汉官员充任。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中央六部长官和地方军政首脑都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后撤销),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强化。3、为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对全国人民尤其是知识分子实行了严酷的思想控制。一方面提倡程朱理学,尊孔读经,开科取士,对士人进行笼络和引诱;另一方面对不利于清朝统治的言行,则进行残酷镇压。
综之,封建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发展变化的总趋势是:加强皇权,削弱政府权。这也说明封建制度的日趋没落。
【概括的】
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演变与发展的特点: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其内容既有较明显的继承性与共性,也有和时代特征相关的特殊性。② 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强化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演变过程也始终矛盾交织: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和斗争;地方和中央关系的博弈(皇权加强意味着地方割据势力削弱,反之就膨胀);政治行政手段和不同程度思想文化专制措施的结合。③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皇权;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是历朝封建统治者实行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原因(其中前者是根源)。④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影响十分深远:在封建社会前期的秦汉至隋唐时期,其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等积极作用是主要的。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北宋至明清时期,其消极作用则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
以官僚制代替世卿世禄制度,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标志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初步形成。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汉代巩固了这一政体。在此政体中,皇帝是国家元首,下面是被称不宰相的三公,下有九卿,他们组成中央政府。从汉武帝始,皇权明显加强,相权逐步削弱。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发展)
由于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进一步削弱了宰相权力,加强了从汉武帝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尚书机构,并改称尚书省,还建立了分割尚书省权力的中书省和门下省,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是这种变化的完成。隋代将地方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唐中期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道在唐代前期是监察区,唐代后期,各个方镇管辖的行政区域也称为道。唐代京都和陪都所在的州地位比一般州高些,称之府。此外,唐还在边疆地区设置都护府,地位与州相同。
三、五代辽宋金元时期(进一步发展)
鉴于唐末以后藩镇割据的混乱局面,宋进一步加强皇权,以二府三司制(“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盐铁度支”和“户部”)代替了三省六部制。
首先削减州郡(府州军监)一级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州郡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官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相互牵制。后来,又把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陆续在各路设转使(管财政兼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管司法兼监察,简称“宪臣”)、安抚使(管军事,“帅臣”)、提举常平(管常平仓救济、农田利用等,简称“仓臣”)等四司,统称“监司”,也都由文官担任。路州县的官员都由中央官兼摄,属于临时指派(“差遣”)的性质,三年一替。这样,地方长官的权力分散,任期短暂,武力削弱,无法与朝廷对抗。
其次,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一是在宰相之下设置“参知政事”作为副相,与宰相合称“宰执”,以此来分割宰相的行政管理权;二是设置枢密院,以枢密使管理军事,以分取宰相军权;三是设三司使(又称“计相”),分管盐铁、度支和户部,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四是设审刑院,以分割宰相的司法权。使中央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四权都分别直属于皇帝,宰相仅仅掌管全国行政事务而已民。
禁军不再设最高统帅,把禁军分为“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衙将领虽统率军队,而军队的调遣和移防等事则须听命于枢密院。同时,还实行“更戍法”,禁军的驻屯地点,每隔几年就要更调一次,而将领不随兵调动,防止军队为将领私有,从此结束了武人专横跋扈的局面。同时,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禁军一半是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到全国各要冲地区,主要是为了镇压人民。
发展了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序,增加录取名额,提高被录取人的待遇,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
评价: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对解决藩镇跋扈,维护国家统一,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措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藩镇的矛盾,却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如:将帅无权、指挥不灵,官吏众多、行政效率低下,开支巨大。
金:阿骨打称帝后,为了夺取抗辽斗争的最后胜利和巩固扩大政权,扩充和整顿了金朝的军队,确立了猛安谋克制,这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制度。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猛安,意思是部落军事酋长;谋克,意思是氏族长),阿骨打加以发展,对归附的首领,一律给以猛安或谋克的称号,对其部众则和女真本部族战士一样进行军事编制,规定以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称千户长,谋克为百户长。各户壮丁,均是士兵,战时应征出战,平时从事生产。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这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对金的经济发展和军事胜利起了重大作用。
元的一省制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新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领六部,掌管全国政务;设枢密院掌管军事;设御史台掌管监察。在地方上,设立行中书省,是中央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是中央分权于地方,行中书省设丞相一人,凡地方军政大事无不统领。在各级政府中另外设一官职--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掌管并督察地方行政。作为山东、山西、河北则称为“腹里”,作为中央直辖区,由中书省直辖。设立宣政院通领宗教事物和西藏地区,皇权继续加强。
四、明清时期(高度发展)
明代:
1.调整中央和地方官制。在地方,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只管理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主管刑法与军队,实行三司分权。在中央,由于中书省权力过于集中,丞相胡惟庸气势凌人,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遂废除丞相制,以掌管行政事务的内阁代替了沿用一千多年的宰相。在军事上,将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皇帝独揽军事大权。
2.制定和颁布《大明律》,维护皇帝独裁的封建专制统治。
3.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监视臣僚。
4.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五经》的文名命题,规定文章格式为股文,采用八股取士,以钳制知识分子的思想。
清代:更是进一步以皇帝的机要班子-军机处取代内阁,从而形成了绝对专制主义中央集体政体。
1、清初在中央设内阁,置六部,同时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它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2、雍正帝设军机处,挑选亲信的满汉官员充任。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中央六部长官和地方军政首脑都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后撤销),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强化。3、为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对全国人民尤其是知识分子实行了严酷的思想控制。一方面提倡程朱理学,尊孔读经,开科取士,对士人进行笼络和引诱;另一方面对不利于清朝统治的言行,则进行残酷镇压。
综之,封建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发展变化的总趋势是:加强皇权,削弱政府权。这也说明封建制度的日趋没落。
【概括的】
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演变与发展的特点: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其内容既有较明显的继承性与共性,也有和时代特征相关的特殊性。② 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强化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演变过程也始终矛盾交织: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和斗争;地方和中央关系的博弈(皇权加强意味着地方割据势力削弱,反之就膨胀);政治行政手段和不同程度思想文化专制措施的结合。③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皇权;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是历朝封建统治者实行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原因(其中前者是根源)。④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影响十分深远:在封建社会前期的秦汉至隋唐时期,其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等积极作用是主要的。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北宋至明清时期,其消极作用则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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