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会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

法律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会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如一方违约,自应当履行该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款... 法律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会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如一方违约,自应当履行该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款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这里有一个问题,合同房款为2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则为1000元/日,违约30天将产生3万元的违约金,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违约金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增加或减少。假如是卖方违约,买方则可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比如自己不能入住而在外这一个月的房租水电等,甚至因购房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可以搞出凭证来,总之能凑够3万,法院估计会支持;而反过来,如果是买方违约,卖方则很难对自己的损失举证,因为事实对方的违约除了让卖方晚一些拿到钱外也的确不会有别的损失,至于错失交易机会之类的,法院估计也不会支持,那样法院则不会判给卖方这3万元违约金。
这样看来,貌似平等的条款真正产生问题的时候就显得不平等了?
我说的是这一条,因为这个"过分高于",这3万元对于买方来说可能不算"过分高于",他可以列出实际损失,但是对于卖方来说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他无法列出实际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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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侣师L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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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其实你的担心是多余的;一般而言在实际损失100%—130%以内的是合理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为要件,以合同约定为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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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卖方无法列举损失怎么办?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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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了,现仅就上述案例做一简单阐述,对于卖方而言,实际损失就是筹集这部分资金的成本以及丧失下一步商业机会的利润损失,远比买方大的多;对于买方而言,可以是租金以及借款成本等;所以说,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充分考虑了这些,你就不要想的太多了;
百度网友feb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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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有问题。
1、首先,主张违约责任一方不需要举证,合同就是证据,合同里面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条款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不需要另外举证。比如你说的情况,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如一方违约,自应当履行该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款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这里,如果出现违约,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根据合同本身就可以主张违约金。
2、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款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这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你说的这个事件,合同房款为200万元,那么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3、约定违约金,是为了保险交易安全,促使双方彼此履行义务。合同房款为2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则为1000元/日,违约30天将产生3万元的违约金,如果违约一方明知道根据合同约定,了违约将产生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知道这意味着什么,知道事情的后果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还任由事情发展下去,不采取措施改变这种违约的状态,那么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实际上,如果违约一方知道自己难以承受这样巨大的违约责任,那么,在违约之后,应该采取措施,要不就是积极履行义务,要不就是与对方协商,要求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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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下面这一条,会不会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判罚尺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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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没错,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罚尺度。

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是固定的比例或者数额,一般依照约定。
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则损失程度不同,判罚尺度当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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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f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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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说,条款本身是没有意志的,合同本身也是双方商定。何况你所说“ 违约金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增加或减少 ”只是一个很片面的简单解释:
所谓增加应当是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就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所谓减少是指“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这些都是有上限下限的相关规定,而且那些是特殊规定,本身违约金条款本身一般都是需要遵守的。
追问
那样的话,双方违约要承担的风险就不同了?即使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卖方主张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无法获得3万元,而买方主张的时候则不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个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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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龙一现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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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卖方主张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问题。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确实会产生不同的判罚尺度。但是如果只有在 买方举出证据,可以认定卖方的损失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会依买方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如果买方提不出这种证据,就会直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约定的计算违约金的方法得出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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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倒是不错,要买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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