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要在三个月后才能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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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具体的三个月以后才能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根据某些损伤的演变过程、从发生至伤情稳定最少需要三个月,有的甚至时间更长,关键一点儿就是病情稳定,不再有发展、变化就可以了。如:眼损伤致视力降低,如果眼底有改变、视力明显下降,必须要三个月以后,眼底病变基本稳定、视力下降不再好转和变坏,就可以出具鉴定了,等等,好多好多这方面的。
三、如问具体那里有说明,原制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上海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曾出版过一本《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现在市场上根本找不到,以前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刚出版时,好多鉴定人员都接受轻重伤鉴定的培训,那时好多鉴定人都有这本书的。
二、具体的三个月以后才能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根据某些损伤的演变过程、从发生至伤情稳定最少需要三个月,有的甚至时间更长,关键一点儿就是病情稳定,不再有发展、变化就可以了。如:眼损伤致视力降低,如果眼底有改变、视力明显下降,必须要三个月以后,眼底病变基本稳定、视力下降不再好转和变坏,就可以出具鉴定了,等等,好多好多这方面的。
三、如问具体那里有说明,原制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上海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曾出版过一本《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现在市场上根本找不到,以前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刚出版时,好多鉴定人员都接受轻重伤鉴定的培训,那时好多鉴定人都有这本书的。
参考资料: 一名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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