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首先要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满了半年后才能正式办理。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实行一年一续签。需要材料: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相回执和相片、居住登记回执(如已办理,没有回执的以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2、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4、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扩展资料
居住登记办理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我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业住宿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除外);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证登记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护照、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下同);
(三)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参考资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南—东莞警察网
(一)居住登记办理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护照、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居住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流动人口通过自助申报系统办理居住登记的,如申报登记的信息准确无误,且在自助申报系统中可以查询确认的,可作为居住登记的依据。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故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在受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发放条件(如居住登记是否满半年等),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照相回执和相片、居住登记回执(未办理的以信息系统查询为准)。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注: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所在镇区不一致时,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应该在工作地申请办理。】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固定格式)、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参考资料:办理居住证—东莞市公安局官网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或者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心等,申请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达到6个月后,再凭上述证件及暂住登记证明等,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