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唱片公司C同时经过A和B的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
来并制成CD出版。夜总会D购得这张正版CD后未经A、B、C的许可,也未
向其支付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词曲作者A对该作品享有什么权利?(2)歌星B享有什么权利
(3)公司C享有什么权利?请问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
侵犯了何者的权利? 展开
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例,要判断案例属于哪种范畴的知识产权,是与著作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有关的权益,如发表他人文学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作品又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等。由于不断加强国内外交流,知识产权法对于国内外不同情况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知识的保护并非单纯采用法律形式,即知识产权法并不承担对所有知识的保护. 所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知识生产、交换市场进行干预,如直接由政府生产并提供信息或者对私人提供的知识给予奖励等方式。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因为司法讼诉是一个复杂的事,没有特殊的情况,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根据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D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C的权利。
A是对歌曲的著作权,B是表演者权,C是CD的著作权人,D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到C的著作权中的机械表演权。歌星B享有向C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扩展资料:
案例·:2017年1月,在综艺节目《歌手》中,迪玛希在节目中和《“文化中国 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汇总未经授权使用了《歌剧2》的词曲权利,原厂俄罗斯选手维塔斯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
随后2月,张杰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权方高晓松发文斥责湖南卫视侵权。而目前已经制作五季的《中国好声音》也分别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获得版权方许可遭到诉讼。
即使购买的是正版CD,但是在经营场所播放,也是要支付费用的。
侵犯了C的权利
至于是否侵犯了A和B的权利,要看录制CD的时候,AB与C签署的合同条款
说实话知识产权问题我学的也是一般
那个。。。。。。以下是我搜到的案例答案。。。因为没有abc有什么权利所以。。。。又问了下。。夜总会未经许可进行的“机械表演”仅仅侵犯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而歌星和唱片公司既然根本没有“表演权”,夜总会的“机械表演”行为当然不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这个A和B不是授权给C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