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问题案例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唯一有限合伙人。在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先...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唯一有限合伙人。在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先实交15万,所余50%企业成立1年后交付。丙出资汽车一辆,仅以使用权出资,不办理过户,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两所房屋作价20万元,且过户给企业。约定经营期限3年。2007年5月1日成立。半年后丙在为企业运货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企业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为合伙人。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企业的14万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1万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合伙企业失火,将一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2008年4月甲认为企业前途渺茫,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元出资,可否?为什么?
2、甲是否可退伙?为什么?
3、丙之子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4、张某是否可以其债权与其对企业之债务抵销?为什么?
5、如果企业解散清算,对未能清偿的合伙企业债务,各合伙人如何承担?为什么? 展开
2008年春,合伙企业失火,将一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2008年4月甲认为企业前途渺茫,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元出资,可否?为什么?
2、甲是否可退伙?为什么?
3、丙之子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4、张某是否可以其债权与其对企业之债务抵销?为什么?
5、如果企业解散清算,对未能清偿的合伙企业债务,各合伙人如何承担?为什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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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甲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64条)
2、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需要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其退伙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
3、不可以。新入伙的合伙人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法43条)
4、不可以。合伙人和合伙企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有一定程度上财产的区隔,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抵销权的禁止。即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41条)
5、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91、92条);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需要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其退伙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
3、不可以。新入伙的合伙人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法43条)
4、不可以。合伙人和合伙企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有一定程度上财产的区隔,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抵销权的禁止。即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41条)
5、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91、92条);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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