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各方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即是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双方相关证据。
如本案中电视台主张影视公司违约,理由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提前3个月告知被告确切的上星播出日期,如果影视公司未能履行该通知义务,导致电视台未能及时安排报备播出的,影视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因此作为影视公司来讲,一定要注意与电视台签署的合同中关于自身的义务与责任条款,该履行的义务自身是否已经及时完整地履行,以免因此而承担责任。
因政策原因导致电视剧停播的,电视台承担的责任:
对于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因广电总局政策原因导致该剧不能在电视台卫视黄金档播出的....”,鉴于合同中存在明确约定,如发生此类情况的,双方按约定处理,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构成不可抗力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导致停播的政策原因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且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的,构成不可抗力,则电视台可以以此为由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推荐于2017-11-26
单丝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不算违约吧,但是一般电视台都会播的吧,不然何必浪费钱来买呢?!你想啊,你从超市买了个东西来,超市没有资格要求你一定要用,你丢了也可以不违法,但是一般你也不会如此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