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该房子该如何分割?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男方父母出首付购得一套房子,由男方还按揭(婚后依然是)。婚后双方商量意见达成一致,于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现在产证上只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两人...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男方父母出首付购得一套房子,由男方还按揭(婚后依然是)。婚后双方商量意见达成一致,于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现在产证上只有夫妻二人的名字。
现在两人打算离婚。是不是只要证明这房子是婚前财产,女方就什么都分不到?即使是房产证上有名字也没用?那房产证上的名字岂不是毫无意义? 或者,女方该如何得到自己应得的一部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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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穗儿课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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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予,离婚时应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扩展资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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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后退彩礼的主张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2、婚前购买的财物为婚前个人财产; 3、6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4、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应折价分割; 5、房屋为婚前财产,产权归你,对方可主张婚后还贷部分(包括双方归还总额)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分割,对于举证如责任分配,应首先由对方(主张增值分割一方)对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额负举证责任,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增值额进行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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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ra801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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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住房本来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归男方独有!但是婚后加上女方姓名,就视作男方把一部分(如果没有特殊标注份额就是默认为一半)房产份额,赠予了女方,使得女方成为房产共有人,女方在离异时可以主张自己名下权益份额!男方有婚前出资首付凭据,以及婚前还贷凭据,(银行资金流水都有记载,不用扯皮),男方可以主张婚前首付和婚前还贷的权益!省下部分一家一半!你俩可以协议房子归谁,要房子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如果达不成分割协议,可以拿着各自证据和主张上法院申请司法裁决!如果女方无证据证明出过一分钱,最多可以得到房产权益的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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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行律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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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购房加女方的名字的行为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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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色冰淇淋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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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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