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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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是盈利性单位。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否则,这些机构承担保证责任时,就要用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来偿还债务,这样的结果虽然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却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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