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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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那种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申,其杀人行为实际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使用暴力部分,只定一个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如果单独定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完全;抢劫行为如仅只抢得少量财物,又很难判处重刑。这样一来,图财害命这种抢劫杀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不能通过正确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这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际的分别定罪处刑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这样可以做到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罗某和犯罪嫌疑人王某预谋抢劫而搭乘杨衡拉棉纱的汽车,已经着手准备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王某持石头将杨衡砸倒,二人将杨衡抬到路基下,王某又持石头多次砸向被害人,直接杀人的故意、行为十分明显,而后,又用石头压住被害人,然后由罗某驾车逃离现场,致杨衡死亡,应属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是正确的。 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理论上做法不一,认识不同,可以再进一步研究、总结;对于已实施完抢劫行为,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基本统一,即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理论界也予认同,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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