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和乘法交换律、结合律真的不可以改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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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和乘法的交换律、结合律能否改一改?》(是我在实践的基础上写成的,发表在《中小学数学》2006第3期上)最基本的观点是建议把加法交换律、结合律合并为加法“顺序可变律”,即把“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它们的和不变”与“三个数相加,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三个数相加,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一个数相加,它们的和不变”两层意思合并为“几个数相加,改变加数的位置或者改变运算的顺序,和不变”;乘法也同理。理由是更开放地反映了交换律、结合律的意义,叙述更简洁、教学时更简便、应用起来更灵活。
可以看出我不敢断定是否应该这样改,不敢断定的原因是这么“老牌”的东西真的可以改、应该改、是我所能改的吗?改了会不会出现其它的问题呢?因此在文章末尾提出与同行、专家商榷。
《中小学数学》2006第7-8期发表了刘康民老师的《加法和乘法的交换律与结合律能改吗?》和张新春老师的《交换律与结合律真的需要改吗?》两篇文章,都认为是不能改或不宜改的,激起了我进一步的思考。1.
数学是自然科学,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如果加法和乘法顺序可变律不符合客观事实,就没有再讨论的必要了(指的是内容,名称不合适可以另取)。加法顺序可变律包含三层意思(乘法也同理):
①几个数相加,只改变加数的位置,和不变;
“几个数”可以是两个数或两个数以上,“改变加数的位置”意思是可以任意变动加数的位置,包括交换、轮换位置及其它位置变化。
②几个数相加,只改变运算的顺序,和不变;
“改变运算的顺序”意思是可以按“从左到右”的顺序计算,也可以按“从右到左、先中间后两边、先两边后中间及其它顺序”计算。
③几个数相加,既改变加数的位置,又改变运算的顺序,和不变。
要证明不成立,只要举出一个相反的例子,证明其中任意一点不成立就足够了,两位老师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张新春老师举了“矩阵乘法”的例子,说“在矩阵乘法中只有结合律没有交换律”(我“中师”毕业,不懂何谓矩阵乘法),意思是“乘法顺序可变律”在一定范围内是成立的,但是学习到矩阵乘法时就不成立了,因为在矩阵乘法中,因数的位置是不可以交换的,交换了结果就变了或者不能计算了,“交换”都不可以,“改变”更不行了,所以乘法顺序可变律是不成立的。假如这个推理是正确的,那么同样可以推出,因为在矩阵乘法中不可以交换因数的位置,所以“乘法交换律”也是不成立的。总不能连乘法交换律一并取消了吧?刘老师从“基数、序数理论和计数公理”等层面有力地证明或说明了加法交换律、结合律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而认为加法顺序可变律是加法交换律、结合律的推广,并用计数公理证明或说明了这个推广是成立的(原文为“以上推广仍用计数公理来说明,证明从略”)。“推广”即推而广之,不是“推论”,是数量上的增加、面上的扩展。这里不单单是把交换律或结合律推而广之,而是先把交换律、结合律融合在一起后,再推而广之,不但是数量上的增加、面上的扩展,更多的是意义上的拓展和变化,几乎让人怀疑,它还能称为推广吗?实际教学中,老师们是只能这么做的,先教交换律,再教结合律,接着稀里糊涂地教起了这个“推广”,(不管有没有取“顺序可变律”这个名称,道理是必须讲的,否则就解释不了或很难解释清楚类似“574+(509+426+91)=(574+426)+(509+91)”这样的题目),最后在师生头脑中参与思考的只需这个“推广”足矣,因为它完全包含了“交换律、结合律”的意义。交换律、结合律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却成为“考倒”学生的武器,如“
两位老师没有从根本上证明加法或乘法顺序可变律是不成立的,而且从正、反两方面证明或说明了它们本身没有问题、是成立的。2.
①“顺序可变律”表达、并包含了“交换律、结合律”的意义
“交换加数的位置”属于“改变加数位置”的一种情况,“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三个数相加,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一个数相加”属于“改变运算顺序”的一种情况,乘法也同理。
②“顺序可变律”发挥了“交换律、结合律”的作用
学习交换律、结合律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发现、应用规律的能力,使一些计算得到简便,当然也是后续学习的基础。学习顺序可变律同样可以实现这些目的,且更有效。应用“交换律、结合律”简便的题目,都可以用“顺序可变律”来解释,而且更方便、更贴切。
③用“顺序可变律”代替“交换律、结合律”不影响后续学习
把范围扩大到有理数、代数式的加法和乘法,仍然找不到不能适用“顺序可变律”或相矛盾的例子。假如扩大到矩阵乘法,按照张老师的说法是不能适用的。处理方法和原来处理乘法交换律的方法应该是一样的,难道非得在矩阵乘法中应用乘法交换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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