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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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一)广泛、真实的民主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1)国家的产生、本质、根本属性: ①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②国家的本质: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③国家的根本属性:阶级性。 【重要提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根据国家性质,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类型。 (2)我国的国家的性质: 国家的性质也叫国体。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重要提示】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3.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体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①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既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权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②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③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保障等。 4.专政的职能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专政职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重要提示】我国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二)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法律依据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只有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新的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 二、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重要提示】并非所有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同时具备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年)、政治条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个内容:第一,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二,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法被选举权为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2)政治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重要提示】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权力和服从的统一。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权力和利益,即自己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3.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三、政治生活:积极参与 重在实践 (一)当代中国人的政治生活 1.公民的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2.参与政治生活的必要性 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中国人,都应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我们总要参与 我们总会参与 (1)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2)参与政治生活,需要学习政治知识。 (3)参与政治生活,贵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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