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如果甲方解约乙方能不能退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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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甲方: 神州科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将科学技术更好的推广,从而尽快使新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的条款:第一条 关于双方的独立性 1.协议的双方各自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使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软件、技术等的权利。 2.“欧丽卡”是甲方的商号,乙方在成为甲方的合作商后,甲方应授权给乙方使用。 3.合作期间,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由其提供的产品和技术,在乙方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场所开展经营,乙方自身注册的法人单位的资产及负债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可以使用“欧丽卡”合作商的名义进行经营,该许可只限于与甲方提供的技术及产品的相关业务。 4.经乙方考查确认后,自愿接受加入甲方“欧丽卡”数码影像 三星级 方案,成为甲方的合作商,应向甲方交纳技术服务费共计为 1480 元,大写 一万四千八 元人民币(无其它任何费用)。上述款项全部到帐后合同开始生效,乙方便开始享受对应的权利及甲方给予的商号使用、及产品专业技能、经营技术的学习培训的权益。第二条 关于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 12 年 4 月 13 日至20 13 年 4 月_ 12 日。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未出现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在经营区域内推广了引用该项目生产的产品,乙方享有免费续签权力。合同期满前,乙方向甲方申请续签,经甲方全面考核同意后,甲乙双方续签本合同,如不续签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第三条 关于商号的使用 1.乙方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商号及产品经营的技术资产,同时乙方应以甲方授权经营的主要业务为基础经营。 2.乙方在甲方授权期间有对本商号进行宣传和维护其声誉的义务。 3.乙方使用甲方商号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降低或影响甲方的形象,不得有损害甲方的商号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4.商号的使用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乙方经营执行本协议期间,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相关的产品业务知识和经营技术;对乙方或乙方派遣的员工有义务免费培训其相关技术的操作能力、相关经验,其培训的时间、过程应让乙方或乙方派遣的人员学懂、学会为止。 2.该项目甲方如有研修指示、技术升级等相关服务,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及时派员工或亲自参加甲方提供的教育研修课程(或函授培训),从而获得经营中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该项目的技术培训为免费服务,不得增加费用。 3.甲方施行县级、市级、省级区域代理商运营管理制度:乙方在取得代理商资格后,需要在规定的区域内享受甲方给予该区域的特定权益。 4.甲方不定期为乙方提供新的产品种类、价格、目录;设定建议标准零售价格并提出销售价格的相关建议;并有义务不定期向乙方提供收集有关的销售情报和产品信息。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大批量产品代加工业务,大批定单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个月之内,乙方须向甲方递交经营地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店铺固定电话等一切相关合法证明文件给甲方备案;若逾期未能出示上述文件,并没有向甲方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不具备经营资格,甲方有权利在乙方区域内再授权第三方经营。 2.乙方应遵守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的要求,维护售出产品的质量,从而提高品牌形象。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其它被授权经营者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它被授权经营者的业务。 3.乙方产品销售的价格应与总部建议价格基本保持统一,总部允许乙方根据当地市场的消费水平微调,但不得恶性竞争。如出现恶性竞争事件,在甲方规劝后不按期改正的客户,影响到甲方的品牌形象及项目推广,产生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直接取消合作资格。第六条 关于双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内部保密技术、经营资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损甲方利益及有损甲方相关连的客户利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价格、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 乙方不得向无关本项目的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内容。 4.前三款规定的乙方对甲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第七条 关于协议的解除 1.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当地违法经营;○ 乙方在当地超范围经营及超范围授权开设其他分店;○ 乙方拖欠需交甲方的资金和货款及其它债务;○ 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违约许可他人使用总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 2.如乙方不再经营,应自行撤除在经营场所的相关招牌,同时应办理解约的相关手续。 3. 乙方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有损总部品牌形象的语句或者文章,公司查证后,乙方合作权立刻被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关于法律责任 1.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标识等,因自己的经营行为而损害了甲方授权使用经营的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独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可向乙方追偿所承担的赔偿金。第九条 关于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不可抗力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关于其他事宜 1.若在合同期间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提交签定履行合同所在地的甲方人民法院审理。 2.甲方推出其它新技术、新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取得其产品和技术经营权等。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擅自更改或复印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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