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可以将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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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 TA获得超过483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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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11年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税务局也出了相关的文件,批准了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确定了应税所得率,2012年税务局将我企业的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并以2011年鉴定错误为由,认为企业2011年应适用查账征收,并需补交税款. 理由是企业核算规范,不能用核定征收.请问税务局的说法和做法正确吗? 答:税务机关做出的核定征收方式的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具有确定性,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故在企业核算规范的情况下,管理员将企业进行了核定,如果确实是明显不适当,则行为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税务局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后,可以撤回该核定行为。但必须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个人观点,请谨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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