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支出企业所得税前该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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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总局问:A公司是大型国有港口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发生治疗、护理、亲属陪同开支、补偿等支出45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尚有20万元由公司承担。请问税法对此扣除如何规定? 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参照上述规定,A公司工伤事故发生的治疗、护理、亲属陪同开支、补偿等支出45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尚有20万元由企业承担。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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