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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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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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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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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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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