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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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一天中午,某服装厂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李春英等五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有毒猪肉造成的。服装厂经研究决定对中毒事件的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问:服装厂的处理是否恰当?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恰当的。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各地一般作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各地的尺度有所出入,辽宁省规定这种情况按视同工伤处理。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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