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zhwlywoi
2013-10-12 · TA获得超过487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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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其中对休假和产假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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