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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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非资金,在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已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申请人的押金,也无多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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