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物权法195条?能不能依据该条请求法院拍卖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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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甲向我借钱,以其房屋担保,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物权抵押担保。现借款期已满,甲未向我归还借款,于是我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抵押房屋。请求法院判决拍卖抵押房屋现在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审查抵押权证等证据后可直接裁判拍卖房屋,属非诉讼程序。但同时又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依据。但同时又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依据二是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后再依据判决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但依据该诉讼程序又不能够体现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立法精神。请问张律师哪种意见正确?还有没有别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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