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庭判决拍卖债务人房屋抵债,但拍卖后法院只把部分款支付给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张某2002年向我父借了11万元,约定年息2分,并以一幢房屋作为抵押,(把所有权证放在我父亲处)后无处偿还.我父亲将张某告上法院,并要求拍卖此房屋还债.法院要求父亲出资(... 张某2002年向我父借了11万元,约定年息2分,并以一幢房屋作为抵押,(把所有权证放在我父亲处)后无处偿还.我父亲将张某告上法院,并要求拍卖此房屋还债.法院要求父亲出资(650元左右)找机构作了评估.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将此屋拍卖抵债,共获34.9万元.法院执行庭在扣除给中国银行的20万贷款后,(因张某为此笔贷款对此屋给银行作过一个他项权证,所以分行有优先偿还权),还余14.9万元.按说因有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以此屋拍卖抵我父亲的债,应该把11万还给我父,可执行庭说审判庭的判决他们可以不执行,因此只给了5万元.其余的给了没抵押权的其它债权人.多次找法院审判庭,他们说就是不给怎么样!想请教各位法律人士,现在应该怎么办?张某现已无其它财产.我父亲只想要回本金,利息不要了.请大家帮忙出个主意.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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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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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所以张某给你父亲的抵押不生效。
银行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按债务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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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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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经过登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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