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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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令第67号《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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