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小问题

1,我9月1号发出要约,9月2号撤回要约,9月3号要约达到对方,9月4号撤回通知达到对方,请问,我的要约是否撤回?他给我发迟到通知,会如何?2,我8月1号发出要约,对方8... 1,我9月1号发出要约,9月2号撤回要约,9月3号要约达到对方,9月4号撤回通知达到对方,请问,我的要约是否撤回? 他给我发迟到通知,会如何?

2,我8月1号发出要约,对方8月2号收到要约,我8月3号撤消要约,对方8月4号作出承诺,8月5号收到要约撤消通知,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写一点理由,详细一点.谢谢,
我对这位仁兄的回答,只满意第1条.第2条中,承诺表示接受了要约.而不是同意撤消要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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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凤婉F
2008-07-15 · TA获得超过113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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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规定,撤回必须同时或之前到达,在要约已到达的情况下,不能撤回,只能撤销;发迟到通知是告诉你不能撤回。

2、8月4日对撤销要约承诺的行为合法有效,合同已消灭,8月5日的行为是浪费表情,没有任何意义。

嗯,对,我们的理解有偏差,我是将8月4日的承诺理解成对撤销要约的承诺,在本题中,是你的理解才对。
按你的理解,合同已成立,已成立的合同不能撤销,撤销行为只有在承诺尚未作出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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