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这厮TA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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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民发[2009]100号),明确相关认定规定。   《指引》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此外,《指引》要求,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并随表提交相关规定文件。   《指引》规定,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民政部明确,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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