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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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与男友恋爱期间,共同向开发商购买了普陀区一套住房。《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王小姐与男友两人签字。贷款以男友名义,王小姐作为贷款合同担保人。最近,王小姐与男友终止了恋爱关系,男友于是拖着不办产权证。男友还向法院起诉,称王小姐购房时没有出资,不应该享有该房屋的权利,王小姐想知道好真的对房屋没有权利吗? 马友泉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如果对房屋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资并非唯一考虑因素。法院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换言之,司法实践中,考虑更多的是贡献,而不仅仅是出资。当然,出资本身也是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本律师曾经承办的此类案件中,共同看房、签约、共同贷款(或担任贷款担保人)、投入的时间、精力或风险均可以作为贡献的一部分,从而分得部分房屋份额。 本案中,王小姐与男友共同看房,签订买卖合同,并作为贷款担保人。即使未出资,由于其对于购买房屋有贡献,并承担风险,法院在判决时,会合理确定其应得的份额,而不是仅仅根据出资,将房屋判给王小姐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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